股东行使知情权肯定是股东之间丧失相互信任的体现,其目的是通过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了解公司的财务现况、公司资产的往来去向等情况。如果公司在资金使用方面存在违法甚至犯罪的情况,往往行使知情权就成为股东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前战。关于股东如何行事知情权的问题,关键是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步骤:
1、前置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首先要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既然要求是书面申请,作为提出查阅要求的股东就要以法定的送达方式将申请书送达给公司,并保留好送达至公司的证据。在书面申请中,股东必须向公司查明查阅公司账簿的目的是什么,一般股东可以确定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盈利情况作为查阅目的。书面申请送达15天后,如果公司拒绝查阅请求或不予答复,则股东就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行使查阅权利了。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15日是一个必须的等待期,绝不能在等待期之内就贸然起诉。虽然从法院立案到开庭审理的时间肯定不止15日,但作为知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15日指的是提出查阅申请到起诉前的日期不能少于15日,否则,法院很可能以期限不足为由驳回起诉;
2、目的的正当性: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所谓“非正当目的”指的是为了公司的竞争对手或者为股东自己兼职的其他公司收集财务数据,以达到侵害公司利益的目的。当然,“非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由公司承担;
3、查阅的范畴:股东查阅的范围不但包括公司会计帐簿,而且可以查阅记账的原始凭证。记账原始凭证被纳入到查阅范畴之内有利于股东更加真实了解到公司的财务状况形成和变化的过程,如果存在股东不法行为,可了解不法行为的全貌;
4、查阅辅助:由于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往往并非财务专业人员,因此可以委托财务或法律专业人员为行使查阅权提供辅助,通过专业人员的辅助可以帮助股东更准确判断公司财务现状中所隐含的股东权利缺失。但是,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委托的辅助人员行使该权利时,承担对外保密的义务并且股东本人亲自必须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