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基金治理(Fund Governance)这个词很多人或许比较陌生,但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大家却耳熟能详,那我们就从公司治理说起。《人类简史》作者赫拉利认为,公司并非现实存在的实体,而是依靠人类依靠想象和共识创造出来的虚拟体——法人(Legal Man)。这种制度让所有权与经营权得以分离,便于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和优秀人才来扩大生产,同时摆脱了自然人生命周期的限制,让更多的财富、知识得以积累延续。马克思也指出,正是公司的出现让社会生产力在短短不到100年的时间超越了人类历史全部时期的总和。而能让利益相关方愿意彼此合作成立公司,成立公司后还能使其稳定持续运行的一整套游戏规则就是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不等于具体的公司经营管理,而是以保护股东利益为核心,兼顾其他相关方利益而确立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分配规则体系。而要落实这些权、责、利分配,就需要从组织结构和制度上加以保障,由此形成我们常说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公司治理结构是说哪些组织主体来参与治理,而治理机制则是描述这些组织主体如何行动的制度安排。(参见下图)
公司治理构成关系图
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绝大部分国家的公司法都明确规定,公司内部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公司重大事项如增资、收购等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决议得以落实,又会设立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代行职权。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决策机构,是公司对外进行业务活动的全权代表。监事会则是依据《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的监督机构。经理层(总经理)是《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在这样的治理结构下,权力分层授权,各机构相互制衡,经理层就难以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广大股东利益可以有所保证。
除了治理结构所提供的组织保障之外,促使经理层与公司股东之间利益相容的制度安排,即公司治理机制也不可或缺。例如与企业经营绩效挂钩的高管薪酬制度、让高管和核心员工成为股东的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定期的信息披露制度等等。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实践,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日益成熟,公司也成为现代商业社会最为常见的商业合作形式。回顾中国改革开放,一个非常重要的主题就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如前所述,无论公司还是基金,其本质都是契约联结,都是为实现利益相关者合作而构造的法律工具。参考公司治理的定义,我们认为,基金治理是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核心,兼顾其他相关方利益而确立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分配规则体系。现实中,基金有契约型和公司型两种法律形式,两类基金在治理结构和机制上有相似之处,但也并不尽相同。两者相同点,举例而言,两类基金都会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利用第三方托管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再就是两类基金都需要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向持有人提交基金财务状况等信息。两者不同之处,比如契约型基金并不成立公司,因此不会有股东会和董事会,而是通过设立持有人大会来行使相应的权利,保护持有人利益。而公司型基金从法律意义上说就是一家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因此也有股东会、董事会,只是与一般公司相比,基金这个公司的股份不是固定而是随时变化的,持有人可以随时赎回,新投资人也能随时申购(这一点主要适用公募基金)。此外,基金并不雇佣员工,是无人公司,通过聘请外部投资顾问来提供投资服务,董事会也没有执行董事,只有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来与投资顾问、托管机构协商谈判相应服务费率,为持有人利益最大化而尽责。参考公司治理,我们梳理了基金治理结构与机制,如下图所示:
基金治理构成关系图
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没有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的持续优化,中国经济绝不可能取得今天举世瞩目的成绩。未来,中国要大力发展基金产业,推动社会共同富裕,也必然要高度重视基金治理结构与机制的完善与优化。对此,相信大家都有共识,但究竟什么是“治理”,我认为有必要加以澄清。在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中,治理和管理很容易混淆,都是某个上级权威主体对下级对象,由上而下开展的指挥协调的活动总和。但在现代法律语境之中,治理的依据源于法律和规则,源于利益相关各方共同遵守的协定或契约,目标是促进利益相关方合作共赢。治理的主体不只是监管机构,而是利益相关各方;治理的对象不只是市场主体资格,更重要的是其行为;治理的目标不是确保每个具体合作不出任何风险,而是营造一个让各方合作更高效的制度环境。只有明确了这点,对基金治理结构和机制问题的讨论才会有共同的语境基础,不会迷失方向。
内容源自巫景飞个人公众号“商业知行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