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不少人手中都有2-3份保险。那么,已经购买的保险,在夫妻离婚后,理赔时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一起来看看吧。
保险理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看。举个例子,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一般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因此,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反之,像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是比较有争议的。曾经有案例表示,在离婚时判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财富。总而言之,保险财产分割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
有关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