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1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第四条规定,必须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1)招募说明书;(2)上市公告书;(3)定期报告;(4)临时报告;(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十一条中,又对定期报告的内容和信息披露作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
(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公开说明书(适用于开放式基金);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本准则《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其中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3)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4)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5)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时,基金所持股票应当按照公告截止日当日平均价计算。
(6)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并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公告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7)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报告以外的定期报告毋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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