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赎回是申购的反过程,即卖出基金单位收回资金的行为。与申购过程类似,投资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向基金公司发出赎回指令,进行赎回。虽然各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细则会有所差异,但大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发出赎回指令:客户可以通过传真、电话、互连网等方式,或者亲自到基金公司直销中心或代销机构网点下达基金赎回指令。
2、赎回价格基准:基金的赎回价格是赎回当日的基金净值,加计赎回费。假定某投资者赎回某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其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如果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198元,则其实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198X10000X0.5%=50.99元
赎回金额=1.0198X10000–50.99=10147.01元
也就是说投资者赎回某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若该基金当日单位资产净值为1.019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7.01元。
3、领取赎回款:投资人赎回基金时,无法在交易当天拿到款项,该款项一般会在交易日的三至五天、最迟不超过七天后划出。投资人可以要求基金公司将赎回款项直接汇入其在银行的户头,或是以支票的形式寄给投资人。
此外,开放式基金的赎回还有巨额赎回的限制。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中,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将被视为巨额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被拒绝赎回的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也就是说,当遇到巨额赎回时,你有可能当日得到全部赎回,或者当日得到部分赎回,也有可能被延期支付。延缓支付的赎回款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时间,其通知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此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契约中载明的认为需要暂停开放式基金的赎回申请,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也可以暂停赎回。在这期间你也无法进行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