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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司法部对币安的刑事调查基本落下帷幕。尽管后续尚有量刑听证会等等流程等待开展,但随着赵长鹏(CZ)在西雅图联邦法院的出庭以及其在认罪协议中的明确表态,这一持续数年的调查迎来了终局。
根据认罪协议,CZ承认自己违反了《银行保密法》(BSA,Bank Secrecy Act),未能维持有效的反洗钱计划,将支付5000万美元的罚款。而与此同时,币安控股有限公司(Binance Holdings Limited)也承认其违反了BAS和明显的多项制裁计划,并同意在判决后的15个月内支付约18.05亿美元的罚款,并被没收25.11亿美元。此外,币安还同意保留一名独立的合规监督员,为期三年,以补救和加强其反洗钱和制裁合规计划。
事实上,除去本次司法部对于币安的刑事指控之外,币安此前已经面临了多项指控和赔偿:
在今年3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便宣布起诉币安及其CZ违反了《商品交易法》的8项核心条款和CFTC的其他法规,其中的重点便在于其违反了“旨在防止洗钱和**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而在今年6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同样宣布对币安及CZ提出13项指控,指控币安存在人为夸大交易量、转移客户资金、未能限制美国客户使用其平台,并在市场监管控制方面误导投资者等等违规行为。
而在今年10月份由美国怀俄明州众议员Cynthia Lummis和阿肯色州众议员French Hill致函美国司法部长 Merrick Garland的信件中显示,两位议员认为币安及CZ存在为哈马斯提供不法资金渠道的情况,并希望司法部对币安做出刑事指控。
美国各方压力博弈下的最终结果,便是近日所形成的认罪协议,在美国司法部的新闻稿中,其明确承认“币安的认罪是与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协调解决方案的一部分。”(Binance’s guilty plea is part of coordinated resolutions with the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s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 (FinCEN) and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AC) and the U.S.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
回过头来看,究竟是什么导致了币安需要面临如此重大的罚款数额,甚至于其创始人都不得不“辞职谢罪”?
尽管在此前的相关指控中,也有关于币安违规挪用用户资金、操纵市场等等情况,但通过外发的文件,不难看出,美国司法部并没有提及该方面的违规行为,而是直指核心:币安作为虚拟货币交易所及其管理者违反了美国关于反洗钱和反**融资的有关规定。
在这样的规定中,核心法案便是前文所提到的BAS。根据BAS31 C.F.R. § 1010.100(ff)的规定,货币服务业务(money services business)被定义为以下任何一类业务:(1)外汇交易商;(2)支票出纳;(3)旅行支票或汇票的发行人或销售者;(4)预付费接入提供商;(5)货币传输商(money transmitters);(6)美国邮政服务;或(7)预付费接入销售商。其中,货币传输商则被定义为“提供货币传输服务”(Money transmission services)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资金转移的人。进一步而言,货币传输服务则被解释为“接受来自一个人的货币、资金或者代替货币的其他价值,以及通过任何方式将货币、资金或替代货币的其他价值传输到另一个地点或个人”的服务(the acceptance of currency, funds, or other value that substitutes for currency from one person and the transmission of currency, funds, or other value that substitutes for currency to another location or person by any means.)。而如果一个外国企业“全部或者大部分在美国境内开展货币相关的业务”,那么它所开展的业务就会被视为美国法下的MSB(Money Services Business),从而需要遵守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基于此,FinCEN在其发布的文件中认为,考虑到前述定义以及币安在美国境内的活动,币安应当被认为是一家在美国境内运营的“国内金融机构”。由此,在开始运营后的180天内,币安应当向FinCEN申请注册为MSB,并同时遵守BSA所要求的反洗钱及反**融资的义务,并且向美国的有关机关进行可疑活动报告。
但事实上,币安对此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换言之,其从未注册成为MSB,然而其仍然在数年内向美国公民提供货币传输业务,并且为了规避美国的监管,根据FinCEN的披露,其甚至出台相关政策以鼓励客户更改KYC文档,以隐藏其美国用户身份。
也正是因为币安的种种不作为,美国财政部指出,它们未能防止和报告与**有关的交易。除去前述反洗钱与反**融资的要求外,美国制裁法还禁止美国人(包括其美国客户)与受美国制裁的客户进行交易。而尽管币安明知其有大量来自全面制裁司法管辖区的用户和大量美国用户,其匹配引擎必然会导致美国用户违反美国法律与受制裁司法管辖区的用户进行交易,但币安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去组织美国用户与受制裁地区用户的交易,因此也违反了美国制裁法的相关规定。
以上种种情况,最终导致了币安所面临的总计43亿美元的“天价惩罚”。
应当明确指出的是,币安之所以栽这么大一个跟头,是因为其忽视了美国的刑事管辖权范围,也轻视了美国的金融监管规定。对于刑事管辖权,基本上所有的国家都采取了长臂管辖的策略,这就意味着,一个国际化的交易所必定会面临各个国家的刑事管辖,因为其客户完全可能来自于世界各地,在此基础上,对于各国刑法的把握,以及KYC的重要性便不言而喻。一旦某一行为在该国涉嫌构成犯罪,那么就应当考虑将该国排除出用户的范围,如此才能确保自身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以我国的刑事管辖权为例。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一旦相关行为在境内发生且构成《刑法》下的犯罪,那么我国司法机关就有管辖权。
除此以外,还需要注意各国的金融监管方面的规定。正如在美国法项下,即便是外国公司,只要其货币相关业务中的大部分在美国境内开展,那么仍然会被认为是属于美国境内的“国内金融机构”,从而需要持牌经营,并且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
同样以中国的法律规定为例,尽管现有的《反洗钱法》未作明确规定,但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二款同样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洗钱和**融资活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主权,或者侵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扰乱中国金融管理秩序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这实际上就赋予了境外公司在境内开展业务同样的反洗钱义务。
尽管币安的故事尚未了结,但新的风暴随时可能出现,在国际化趋势明显的现在,各大跨国企业、国际交易所,一定要把握合规底线,尤其是世界大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需要熟悉当地监管法规的律师设计相应的合规框架。近年来我们注意到部分客户具有在我国香港地区、新加坡及中东地区布局数字资产的计划,在进行相应的合规监管框架建设时,尤其注意不能仅局限于所在地的法律,应深入了解各国法律规定,以防止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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