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日期”( Base Date)是指递交投标书截止前28天的日期。这个日期在合同条件的老版本中就存在,但在新版本中给其冠上了“基准日期”名称,可以说这是FIDIC文件中出现的一个新定义。
实际上,世界银行多年前就开始在其编制的工程采购(招标)文件范本中使用“基准日期”这一术语,而且与FIDIC的定义相同。
基准日期是作为判定某种风险是否属于承包商在投标阶段所应考虑到的分界日,如果事件或情况发生在该日期前,就是承包商应该承担的,即使其导致了承包商施工成本增加,承包商也无法要求业主补偿;如果事件或情况发生在该日期之后,其结果导致承包商施工成本的增加,则业主应该予以补偿。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6个月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内注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机构投资者以及自然人。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由认购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4)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750万股。5)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证监会(2017)5号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