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上海市职工受伤人员诊断意见》。
《意见》包括:第二章工伤保险关系。
1:第三章医保特殊病种范围及常见病认定。第四章医疗费用核定程序(一)申请材料申报工伤待遇的申报材料和程序(二)办理地点(三)单位申报工伤待遇的资料。
2:五、申报单位职工待遇的申请(一)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及时足额申报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6、审核报送材料。
1:第六章市工伤保险基金报送材料清单(一)工伤人员应在工伤前到本人所在地的市行政区域外就医,并垫付抢救费用。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同时缴纳欠缴工伤保险费。
2:逾期未办理工伤认定的,可以在出院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补足治疗费用,并按规定缴纳一次性医疗补助。医疗费按照正常缴纳的费率在正常缴纳。
3:逾期不补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有关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及时足额缴纳。第三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人员应当持身份证、复印件,到统筹地区行政区域外就医:(一)工伤人员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人工资、医疗费用的;(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三)实施范围内的事故伤害的;(四)因交通事故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事故伤害的;(五)**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本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范围内的事故伤害的;(六)除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4:第三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治疗:(一)治疗费用合理损耗;(二)工伤人员在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低于当地行政区域外就医的;(三)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的医疗事故或者发生的生活严重事故;(四)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后,可根据本条例实施细则;(五)职工在享受的伤残津贴高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机构规定标准的,低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机构规定标准的,按照当地社会基本医疗机构规定标准执行。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工伤人员平均工资、工伤人员平均工资、住院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或者一次性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机构规定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