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又一次上了“处分名单”。
公告显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海证券”)日前被江苏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公司总裁杨明等两位责任人也被监管出具了警示函。
江苏证监局网站公布的监管信息显示,经查,东海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在全面风险管理方面,公司未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自营业务风险控制组织架构不合理,风险管理不到位,权益类业务内设风险限额管理未能有效执行;部分固收类业务经营未受到有效制衡和监督。
二、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未能及时完成子公司东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任免工作。
三、部分投行项目中,未建立完善的包销风险评估与处理机制;未对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进行严格审核;未按照要求进行簿记建档录像;部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不够审慎、客观。
监管部门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一款、《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反映出东海证券内部控制不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不到位。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海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江苏证监局同时提出,东海证券应当认真整改,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在公司被责令改正的同时,东海证券总裁等两位责任人也收到了罚单。
江苏证监局表示,东海证券在全面风险管理方面,未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自营业务风险控制组织架构不合理,风险管理不到位,权益类业务内设风险限额管理未能有效执行;部分固收类业务经营未受到有效制衡和监督。
杨明作为东海证券执行委员会主任(总裁),未能有效落实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杨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江苏证监局还提出,林显锋在2021年至2023年担任东海证券投资经理期间,未能遵守与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林显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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