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疆日报报道,近日,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出首张网约车《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了解,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存在19起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情况,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存在的19起违法行为累计处罚金额5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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