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关发布消息,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蒙古国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输华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蒙古国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进口。
公告中的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指源自牛、羊、马的骨、角、蹄、脂肪等,经过烘干、蒸煮、炼制、喷雾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工业用途产品,包括工业用明胶、油脂、蛋白胨、骨粒、角蹄制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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