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引规定,因失联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妥善处置基金财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失联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 3 年内,不得重新登记,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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