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被收购方纷美已经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反垄断的申报,尽管收购还有诸多疑点有待澄清,但收购方新巨丰并没有放缓收购的脚步,反而加快了冲刺的步伐。
被深交所连发15问,新巨丰尽调都做得浮皮潦草
2023年1月29日,新巨丰发布公告称,公司拟斥巨资从英资背景的怡和洋行手中收购纷美包装的3.77亿股股票,约占纷美包装总股份的28.22%,成为纷美的第一大股东。其出价最高溢价达38.74%。
纷美董事会立即表示反对此次收购:“新巨丰公告中称双方董事会均认可此次收购” 并非事实。公司董事会并没有事前知情,更没有进行过尽职调查,而且在对方公司发布公告后一致投票反对该次收购,因为会影响到客户利益、全体股东利益。”
随后,纷美包装发布公告称,公司已就拟出售事项向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正式递交反垄断申报。
一方执意收购,一方强烈反对,引发了监管关注。6月6日,新巨丰公告,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其下发了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连发15问。
10天之后,新巨丰针对问询函做出回复。但这些回复并没有完全澄清市场的疑问,反而增加了更多的迷雾。
比如,纷美层公告过纷美的第一大客户等客户均反对本次收购,如收购完成,纷美业务损失可能达到其业务的40%左右甚至更多,经营及财务状况将明显恶化,新巨丰花这么高溢价收购却不为控制权却是谓何,难道只是为了让英资的怡和洋行赚得盆满钵满吗? 新巨丰并未向投资者披露过以上风险。
比如,新巨丰上市短短4个月后,本次重大资产收购即正式公告,收购金额高占新巨丰的账面货币资金的70%,考虑到该公司的日常运营资金支出,现金流压力极大,且现金收购所用资金中有3.66亿元来自于4个月前IPO的超募资金。因此,市场怀疑早在新巨丰上市前,其已有收购纷美的计划并与转让方达成明确交易意向,然后新巨丰在IPO上市及招股文件对此并未有任何提及,值得深思。
再比如,本交易为重大资产收购,新巨丰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未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纷美总部就在北京,此外在山东、内蒙也设有工厂,绝大多数营业收入及利润都来源于这些境内工厂。新巨丰就这样远超过自身业务规模有大几个亿金额的超大型并购交易,新巨丰及其顾问团队竟然连去并购标的纷美公司现场实地尽调都没有,仅进行了“网络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同意本次收购的专业报告,作为其提交深交所审核的材料。
以上这些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性存疑,也显然导致证监部门及新巨丰的股民对本次交易的真实情况和风险因素的判断极易被误导,无法做出准确判断。
从不要到无法获得,新巨丰不敢承认纷美控制权?
不顾纷美董事会的强烈反对,不惜高溢价将近40%,其目的当然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但令人生疑的是,在收购之后是否取得纷美控制权的问题上,新巨丰却遮遮掩掩,百般回避。
在回答监管部门问询时,新巨丰称,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巨丰作为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就委任一名候选人担任纷美包装董事一事,要求标的公司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该等董事候选人被任命为纷美包装董事,需经纷美包装股东大会同意;此外,新巨丰未来拟提名的一名董事即使获得任命也无法在董事会层面取得对纷美包装的控制权。
真相是,纷美包装的股份结构极度分散,无其他任何一家股东的持股数超过10%且全部管理层持股合计约的15%,新巨丰基本可单方决定纷美包装股东大会的所有重大事项特别是普通决议事项。
2023年6月27日纷美的股东大会公告可以看到,怡和在退股前提名董事获得,授权董事会增发、对中小股东有利的股份章程修改等重大议案被否决,均可证明这点。新巨丰即将拥有纷美包装的控制权,却一直否认的原因是什么?
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完成反垄断审查是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前置条件,纷美提交反垄断申报合法有效,反垄断局完全可以不批准本次交易,故新巨丰及其中介机构故意违背规则及事实认定新巨丰不具有控制权,通过发表虚假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疑似欺诈证券及反垄断主管部门审查,在今年全面推行注册制强调信息披露的背景下顶风作案。
反垄断监管,悬在新巨丰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新巨丰及纷美包装的无菌包装行业,因曾发生鼎鼎大名的“利乐垄断案”而颇受市场关注。
“利乐垄断案”指的是,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利乐在中国大陆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的技术服务、纸基无菌包装材料三个市场,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凭借其在三个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妨碍了公平竞争。最终利乐涉嫌垄断,被工商总局开出6.68亿巨额罚单。
近几年,随着纷美包装、新巨丰在内新兴企业崛起,利乐市场份额不断被蚕食,市场份额也从最初90%缩减至今的50%,其起到的垄断竞争威力远不及当年。
此次新巨丰如此大动作收购纷美包装,自然就引发公众对其进行反垄断调查。不少草根调研显示,液态无菌包装市场竞争格局原本就出现寡头竞争格局,如果新巨丰收购纷美包装之后,可能会加速行业垄断竞争的情况出现,也可能触发了反垄断法。
事实上,在回答监管部门的问询中,新巨丰的表述有更多令人生疑之处。
比如,新巨丰的公告称根据律师法律意见,本交易不需要反垄断申报,这个很明显属虚假陈述。实际情况是根据相关规定,纷美和新巨丰一样有权就本交易进行反垄断申报,且纷美已经就本交易正式申报。新巨丰故意隐瞒以上情况,仅披露了与事实相悖的律师意见。
比如,新巨丰公告援引律师意见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未要求新巨丰就本次交易进行申报”。这也是虚假陈述。鉴于本次交易已经申报,反垄断局无需再要求新巨丰申报。依据《反垄断法》,对依法申报的交易,反垄断局有权批准、附加条件批准或者禁止(交易安排和能否成功交割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新巨丰有关反垄断申报的虚假陈述将对股民对本交易的期待产生重大误导,并对股价产生不利影响。
新巨丰同样没有披露的是,新巨丰违法交割可能面临巨额罚款(上一年度集团营业额的1-10%,且情节严重罚款额度可达该金额的2-5倍),无论哪种情况,都会导致新巨丰股民和股价受到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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