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诉法》第21条明确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诉法》第124条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那么,既然《民诉法》第21条及第124条的第四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能受理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更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并且,法院也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便视为达成约定管辖。管辖权是法律对法院审判职能的区域或等级性授权,不是当事人选择就能决定的问题。
近日,一起虚假注册公司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贷案件引起众多媒体关注,经媒体记者深入了解得知,这起案件中,原告人陈某娜不只涉嫌注册虚假公司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贷,更离谱的是,其涉嫌在不具备管辖权的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利用法院诉讼故意隐瞒还款事实,恶意虚假诉讼进行敲诈。
原告和被告及借款地点都不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告陈立娜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供的用以证明其与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丈夫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涉嫌伪证,其提交的北京市西城区广外街道手帕口南街居委会等证明材料上没有经办人签字,在经办人联系电话一栏上竟然是陈立娜本人的手机号码。也就是说,一起原告、被告都是河北人,案件发生地也在河北的案件,却莫名其妙的跑去北京诉讼,而提供给北京西城法院的暂住地证明,经办人又变成了原告自己,其真实性,相信大家已经心知肚明。而原告为什么一定要在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相信大家也一样存疑,为什么呢?
这起本来发生在河北、原被告都是河北人的民事案件,最后却离奇的在北京西城法院立了案,并且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明显有利于原告。那么,该起案件中是否存在某些有违法律法规的情节,是否存在某些利益交换,譬如,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居住地证明,是何人提供的?材料的真伪?谁审核的这份材料?凡此种种,不得不令人深思,同时这也已经引起了高层领导的重视和诸多媒体的关注,接下来,相关部门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参与人员和责任人立案追究?媒体将继续予以跟踪报道。
来源:楚汉头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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