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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就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劳动者请求撤销的,应予支持。南通崇川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入选全市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周某原系某公司员工,2016年在上班途中摔倒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2018年被认定为智力残疾人,监护人为其妻子顾某。2020年9月21日,周某在顾某陪同下至公司签署辞职申请,载明因个人原因辞职。同日,公司与周某签署《协议书》,载明周某在主动辞职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由公司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元。周某向公司出具收条。后周某主张《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协议并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万元。该争议经劳动仲裁后,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构成工伤六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万元。周某与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公司仅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元,远低于法定标准8万元,显失公平,周某请求撤销该协议,应予支持。最终判决公司向周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6万元。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相关补偿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协议时,不得在劳动者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下与其签订明显不公平的协议。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释明可获得赔偿的数额,履行告知义务,除非劳动者在明知的情况下做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否则协商的数额与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益相差甚远,存在违背公平原则,可能导致协议被撤销。通讯员 钱胤泽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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