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富借款人刘某某因逾期拒不还款,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当地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结合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某某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玖富普惠撮合,与平台上的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3.1%,每月为一期,分36期偿还,每月的15号以等额本息方式偿还。另外,借款协议中对债权转让、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送达和通知等相关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资金存管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将资金转入被告刘某某指定账户。被告自开始出现逾期起,至庭审时尚欠借款本金若干及相应的利息未偿还。根据《借款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出借人将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负责追偿。
法院认为,该案是一起出借人与借款人因在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刘某某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玖富普惠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刘某某向出借人借款,资金存管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将资金转入被告刘某某指定账户,故可以认定原告实际出借金额,刘某某理应遵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如约偿还借款。被告自开始违约后,原告按照出借人与刘某某在《借款协议》中的约定无偿受让该笔债权并对刘某某提起诉讼,作为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全部付清之日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刘某某负担。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该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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