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和网贷管理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坚持信息中介角色的P2P网贷平台并非网贷借款人,因此出借人在回款出现困难后,起诉网贷平台是无法胜诉的。不久前,重庆某地法院受理的一起网贷出借人魏某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即因原告主张被告系借款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而最终被法院驳回。
在本案中,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出借人在网贷平台的专用服务器上以电子签名确认的方式生成电子文本《借款协议》,出借对象具体明确,且均不是被告玖富普惠及本案其他被告,因而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玖富普惠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原告主张被告玖富普惠承担借款本息的偿还责任,理由不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该案提及的“合同之相对性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该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的原则。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同时,因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基于该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当发生合同违约时,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责任。
P2P网贷清退以来,此类案件已不少见。业务合规的平台和出借人间只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出借人以借贷纠纷起诉平台必然败诉。对此,之前出台的《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网贷类诉讼中,出借人作为权利主张一方,必须要理清网贷债务关系,做到有的放矢,这样才可以在诉讼中得到法院的有力支持,取得预期效果。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
关键词: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最新财经快讯,更多精彩内容欢迎关注本站正加财富网内容推荐 | ||
OK交易所下载 | USDT钱包下载 | 比特币平台下载 |
新手交易教程 | 平台提币指南 | 挖矿方法讲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