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介绍如下:承保公司、投保年龄、保险期间、保障内容,具体如下:
1、承保公司:富德生命人寿
2、投保年龄:出生满25天-65周岁
3、保险期间:终身
4、保障内容:
(1)重大疾病保险:121种重疾,分为6组,每组可给付1次(间隔须大于180天)。
(2)轻症疾病保险:32种轻症,每种可给付1次,最高给付6次(无间隔期)。
(3)中症疾病保险:20种中症,每种可给付1次,最高给付2次(无间隔期)
(4)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65周岁之后(含65周岁),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给付100%保险金额,
(5)医疗关爱金:65周岁起每年最高可选择理赔5%基本保额的医疗保险金,给付后保险金额同步等额减少。
(6)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首次确诊轻症/中症/重疾,豁免续期保费。
(7)恶性肿瘤/脑中风后遗症/急性风心肌梗死二、三次给付:首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或该三种疾病在主险合同所属重疾组别的其他重疾后,第二一次确诊约定的一种疾病,目每种每次间隔期大于3年,每项给付保险金额。
(8)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9)(可选)寿险复原保险金:自首次确诊重疾1年后给付保险金,
保险免责:
因下列第 1 至 7 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下列第 1 至 9 项情 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者首次 达到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本主险合同定 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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