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贷清退进入收尾阶段,越来越多的出借人选择法诉途径来追回欠款。但是很多人把法诉对象定成了网贷平台,而这又分为两种情况:对于公安机关和法院认定的违法违规平台,只需等待判决后追回款项、强制执行即可;但对那些业务并未违规的、符合官方标准的P2P机构,出借人能否获得胜诉则难说。
不久前,网贷平台玖富因与出借人熊某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某地一审对出借人有利的民事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玖富偿还熊某某借款及利息;二、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熊某某超出该判决第一、二项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玖富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熊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玖富普惠公司提交以下新证据:《公证书》,拟证明熊某某与玖富普惠公司所签订的系列《出借咨询办管理服务协议》均为居间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熊某某的所有电子签名均合法有效,所有文档均未发生修改,《公证书》可证明熊某某签名的有效性及签名未被修改的事实。熊某某经质证,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法院认为,该《公证书》系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案由系居间合同纠纷还是借款合同纠纷;二、玖富普惠公司是否应当向熊某某偿还涉案款项;三、玖富数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熊某某利用玖富普惠公司开发的网络平台,向第三人出借其自有资金,并按照平台设计的程序履行,且每一笔提供的资金都进行了网上确认,玖富普惠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故熊某某与玖富公司不属于借款合同关系而系居间服务合同关系。
二,熊某某经玖富撮合出借多笔款项,每次提供款项前均与玖富签订了《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且熊某某出具的《出借证明书》也证明熊某某系通过玖富平台,以资金出借的方式进行对外出借,并非向玖富出借资金。
三,玖富数科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玖富普惠公司系玖富数科公司设立的子公司,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两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数科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最终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驳回熊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熊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也就是说,玖富作为合规的信息中介平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不是真正意义的债权方。所以,出借人要想通过法诉途径拿回欠款,就要直接起诉真正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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