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了数年的红牛纠纷 “连续剧”再度更新。
12月29日晚,华彬集团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公司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50年协议书”第一条有效,支持了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次日(12月30日),天丝集团发布声明回应称,判决书尚未生效,且该判决书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重大错误,天丝集团已启动上诉程序,并将坚决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天丝集团:
“50年协议”并未判定为“有效”
日前,华彬集团通过声明表示“判决认定了中国红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50年的合法性”,但天丝集团却并不这么认为。根据华彬集团所发声明,深圳前海一案的一审判决中所涉及的具体条款为:“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只有丙方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甲方、乙方在没有得到丙方和丁方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QT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系列产品。丙方和丁方在未得到甲方和乙方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深圳前海法院合同纷争一案是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所发起的诉讼;然而,据了解,《50年协议》涉及四方主体,其中包括中食公司、中浩公司、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及天丝公司,其中一个争议点即是当事主体实则并未包含此案原告。天丝集团认为本案诉讼流程也并非合规,“据法律界专业人士的观点,非《50年协议》当事方是无权针对《50年协议》提起诉讼的。”
天丝集团方面透露,根据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接受深圳国际仲裁院委托而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所谓的“50年协议”鉴定意见仅仅涉及笔迹,并不包含笔迹形成时间、纸张时间等决定协议真伪的关键要素和结论。但前海法院称,经深圳国际仲裁院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协议书中签名均为真实,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天丝集团认为,疑前海区法院直接将深圳国际仲裁院的鉴定笔迹结论偷换概念,私自“更改”所谓的“50 年协议”真实性的鉴定结论,基于错误的事实假设草率判决协议第一条有效存在重大错误。
而针对于华彬方声明里宣称的“上述判决不仅认定了中国红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50年的合法性,而且也确认了泰国天丝及任何第三方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行为的非法性”,天丝集团则回应,该判决仅与所谓“协议书”第一条条款的效力相关,并无任何对“50年”条款有效的认定,更不意味着“协议书”整体可以实施,故北京红牛声明并非判决的内容。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也认为,该判决里的“50年协议”真实存在为前提,确定该协议第一项具有效力,未就整个合同定性。但是认定协议第一条有效并不意味着协议整体有效可以实施。
另外,该判决书认定的内容与部分QT司法判决有冲突之处。许浩律师表示,此前(2021)辽 01 民初 3631 号案件判决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明确认定的“50年协议”中没有合资公司可以使用天丝公司“红牛”商标的条款,双方就商标的使用需另行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而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红牛”商标权属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红牛”商标侵权案件中均曾认定天丝公司与合资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已于2016 年10月6日到期,未经天丝公司授权使用“红牛”商标仍然构成商标侵权。
判决书显示,1998年8月31日,天丝集团与泰国华彬等投资方签订了《98年合资合同》,其中第三十九条约定,合资公司的期限为二十年;第五十五条约定,该合同经签订后,合资各方的一切协议、备忘录、函电等如与该合同不符,均以该合同为准。双方均认可《98年合资合同》系各方最终的真实意思表示。天丝集团声明称《98年合资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在先形成的任何QT文件,同时“协议书”并非各方正式签订的有效协议文件,且已先后被1995年11月10日签订的《95年合资合同》及《98年合资合同》所取代。
有法律人士表示,当合营协议和合营合同的内容发生冲突时,如果没有第三份补充协议进行特定说明,一般情况下以签订时间靠后的那份文件为准。
从“谁的红牛”到“谁可以生产销售红牛”
一段长达6年的纷争
回顾过去,围绕红牛这一全球知名的功能性饮料品牌,华彬集团和天丝集团长达六年的纷争持续引来关注。在此次“50年协议”之前,关于商标权属问题,已明确归属天丝。
1956年,从事医药销售的泰籍华人许书标成立了自己的药品公司,并将其取名为“天丝”。
一次偶然,他为工人们配制了饮料,大家的好评如潮,这便是红牛诞生的契机。通过对这种饮品进行配方改良,许书标将其推广上市,不到一年便成为泰国功能饮料销量第二的产品,并于次年拿下销量冠军。
红牛在泰国的成功,让许书标看到了它的发展潜力。因此,1995年,他便与同为泰国人的华彬集团董事长严彬及QT股东组建合资公司,由天丝为合资公司提供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正式进军中国市场。天丝公司与合资公司就红牛系列商标签订多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在2016年10月合资公司商标授权到期后,天丝方出于多种原因决定不再续约。双方关系开始破裂,并开启了长年的诉讼,纠缠至今。
2019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红牛系列商标归天丝集团所有。华彬集团使用的17枚“红牛”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均为天丝集团。对此,华彬集团表示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合资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再次明确了“红牛系列商标”权利归属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所有。而关于合资公司提交的“50 年协议”复印件,也被最高院认定为“真实性存疑,不予采纳”。
至此,最高院终审判决在法律层面上,有一个事实已敲定:商标所有权归属天丝集团。
另一方面,手握红牛系列商标所有权的天丝集团则明确表示,合资公司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后仍然在非法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生产、销售红牛产品,造成对天丝集团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且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决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中国红牛的经营期限已于2018年9月29日到期。
天丝集团已经分别针对各个侵权主体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对其侵权责任追诉到底。事实上,2020年以来天丝集团就已经在全国多地发起针对华彬集团侵权产品的维权行动,并获得了多地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
在抢夺红牛商标未果,华彬多家工厂、销售公司和经销商被法院判决或裁定停止使用红牛商标后,这份被“华彬红牛”反复提及的“50年协议原件”的出现,成为了华彬集团再次“拉扯”的资本。众所周知,在中国火了多年的红牛,意味着巨大的利益。
据资料显示,红牛业务占据了华彬集团90%以上的现金流。可以说红牛单品很可能承担着不断为华彬方QT业务输血的重要功能。
有业内人士分析,“华彬红牛”之所以会采用这一方式,根本原因还是基于其对旗下快消品业务可能出现的结构性损伤而产生的担忧。目前,华彬集团在快消品业务经营方面主要依赖其终端渠道。若“红牛”纷争落定,其将无权再使用“红牛”商标,更无法生产及销售红牛饮料。
“50年协议并不能改变什么”
天丝集团继续在中国发力
对于此次双方“50年协议”第一条条款的认定的一审判决,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认为,民事案件是二审终审制,民事判决只有在终审后才生效,天丝集团提出上诉,意味着一审的判决结果还无法生效。
天丝集团声明还表示,前海法院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书也不能改变北京红牛的红牛商标使用授权期满和经营期限届满的事实,北京红牛声明系故意断章取义,旨在混淆视听、误导公众。
近几年,天丝集团在中国的投资不断加大。2020年5月,天丝集团公布了未来三年将在华投资10.6亿元的计划;2021年9月,天丝集团北京办公室正式启用;2022年3月,天丝集团红牛饮料(四川)生产基地项目正式开工,标志着天丝集团在华投资的进一步落地。天丝集团表示,对中国市场的投资信心比以往更加坚定,期待通过不断加大的在华投资共享中国市场新机遇,未来将进一步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成渝双城经济圈的建设中,带动当地就业,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继续坚持“立足中国、回馈中国” 的发展策略,为红牛品牌在中国的未来发展注入新活力,为中国经济发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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