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控股股东终止24.2亿收购公司子公司高新地产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7日讯 长春高新(000661.SZ)近日发布的关于关联方终止收购公司子公司股权事项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控股股东长春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达集团”)出具的《关于终止收购高新地产股权有关事宜的通知》,超达集团决定不再收购公司持有的长春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地产”)100%股权。 

  

  据悉,长春高新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股权转让之框架性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向超达集团转让所持有的高新地产100%股权。同日,公司与超达集团及高新地产签署了《股权转让之框架性协议》。 

  

  长春高新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日,公司、超达集团及高新地产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协议》”)。公司拟出售持有的高新地产100%股权,出售100%股权对应的价格为241,984.89万元人民币,超达集团拟通过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筹措本次收购资金。 

  

  长春高新于2023年5月8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尚需达成《附条件协议》约定的全部前置程序后方可实施。 

  

  长春高新指出,终止本次交易,是公司控股股东综合考虑相关政策要求、国有资本产业布局安排及实际经营业务调整情况,并根据相关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实现情况做出的。 

  

  根据《附条件协议》,由于尚未满足协议第九条第(一)款“协议的生效”第5项之约定[即“乙方用于支付本次交易对价而筹划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成功并募集金额(如分期发行,则累计计算)达到本次交易对价的100%”]的生效条件,超达集团有权依据《附条件协议》第九条第(三)款“协议的解除”第3项之约定(即“本次交易未实现上述协议条款中所列全部生效条件的,任何一方可通过向本协议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终止本次交易,交易双方不会产生相关违约责任。 

  

  截至目前,子公司高新地产充分结合行业扶持政策,加大营销推广力度,努力提升在售项目竞争力,持续去化库存住宅产品,加快推进了商业地产的租售工作,努力确保了其生产经营稳定有序。本次交易的终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情况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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