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澎资产2项违规收警示函 涉未如实披露重大信息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1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披露的行政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51号显示,上海钜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澎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投前尽调不充分,投后管理不到位。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钜澎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钜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钜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上海钜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42305306Y)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投前尽调不充分,投后管理不到位。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合规经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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