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卓航科擅改募资用途 海通证券中航证券及保代被警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2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3〕41号)。经查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卓航科”,688237.SH)于2022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为保荐机构,由海通证券、中航证券负责公司首发上市的保荐工作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海通证券委派朱济赛和陈邦羽、中航证券委派郭卫明和孙捷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内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济赛、陈邦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7号)、《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郭卫明、孙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9号)查明的事实,2023年8月,海通证券、中航证券作为超卓航科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在开展募集资金核查时,发现超卓航科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账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真实、银行存款处于冻结状态,未及时开展有效的调查和监督。

  

  2023年8月31日,海通证券、中航证券出具《2023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称超卓航科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均不存在违规事项,未能真实、准确反映超卓航科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中航证券在持续督导期内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条、第3.1.6条、第3.2.1条、第3.2.2条、第3.2.6条、第3.2.12条等有关规定。朱济赛、陈邦羽、郭卫明、孙捷作为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条、第3.1.6条、第3.2.1条、第3.2.2条、第3.2.6条、第3.2.1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朱济赛、陈邦羽、郭卫明、孙捷予以监管警示。

  

  湖北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8号)、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济赛、陈邦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7号)、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郭卫明、孙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9号)。

  

  2023年3月30日,超卓航科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超卓),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6000万元存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南京城北支行),其中5995万元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被作为相关票据的保证金,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

  

  2023年8月16日,超卓航科在《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将实际存放于招行南京城北支行的6000万元募集资金,披露为购买了浙商银行5995万元的结构性存款,未真实反映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

  

  2023年10月7日,5995万元票据保证金被划出上海超卓账户,用于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上述事项可能导致公司发生重大损失,直至2023年11月4日,公司才发布《关于部分银行存款被划转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披露上述情况,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超卓航科上述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李光平作为公司董事长兼财务总监、李羿含作为公司总经理、王诗文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3年8月,海通证券、中航证券作为超卓航科保荐机构之一,在开展募集资金核查时,发现超卓航科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账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真实、银行存款处于冻结状态,未及时开展有效的调查和监督。2023年8月31日,公司出具《2023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称超卓航科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均不存在违规事项,未能真实、准确反映超卓航科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海通证券、中航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郭卫明、孙捷作为负责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济赛、陈邦羽、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郭卫明、孙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超卓航科2022年年报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羿含、李光平、王春晓,李光平与王春晓为配偶关系,李羿含为李光平与王春晓之子。

  

  李光平自2016年7月5日至2025年月7日任公司董事长。李光平,1987年8月至2000年6月任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武汉华中航空器材公司业务部经理;2000年7月至2006年11月,任襄樊王行航空附件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质量经理、总经理;2006年11月至今,历任超卓航科及其前身总经理、董事长。

  

  李羿含自2016年7月5日至2025年月7日任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2016年7月至今,历任超卓航科研发总监、董事、副总经理。

  

  2022年7月1日,超卓航科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当日收报69.50元,涨幅68.40%。超卓航科公开发行2240.0828万股,发行价格为41.27元/股,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其中,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朱济赛、陈邦羽,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郭卫明、孙捷。  

  

  超卓航科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2448.2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0857.59万元;比原计划多52939.82万元。超卓航科2022年6月28日发布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27917.77万元,用于增材制造生产基地项目、钛合金粉末的冷喷涂工艺开发项目、高性能靶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超卓航科发行费用总额为11590.63万元,其中,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9383.02万元。  

  

  公司8月16日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据红星新闻报道,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通过其朋友结识了存款理财中间人孙某。经孙某介绍,银行在一季度末通常具有较大的揽储需求,孙某亦对接维护了多家能提供收益较高存款产品的银行,其中就包括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公司决定购买存款行的存款理财产品。根据上海超卓与孙某的磋商,孙某对于该笔揽储金额向上海超卓承诺的年化利率为4%左右。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5条规定:为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服务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文件应当对所依据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3.1.6条规定:3.1.6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履行下列持续督导职责:

  

  (一)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二)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三)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五)定期出具并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履行各项持续督导职责的实施方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3.2.1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本规则下的各项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3.2.2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3.2.6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本章第3.2.7条、第3.2.8条和第3.2.9条规定事项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公司披露公告时,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本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发表意见并披露。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无法按时履行前款所述职责的,应当披露尚待核实的事项及预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提示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3.2.12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督促其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持续披露使用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2.2条规定:14.2.2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监管对象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

  

  (六)要求公开致歉;

  

  (七)要求聘请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

  

  (十一)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停牌;

  

  (十二)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十三)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十四)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十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41号

  

  关于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朱济赛,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陈邦羽,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郭卫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孙捷,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卓航科或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为保荐机构,由海通证券、中航证券负责公司首发上市的保荐工作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海通证券委派朱济赛和陈邦羽、中航证券委派郭卫明和孙捷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内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济赛、陈邦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7号)、《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郭卫明、孙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9号)查明的事实,2023年8月,海通证券、中航证券作为超卓航科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在开展募集资金核查时,发现超卓航科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账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真实、银行存款处于冻结状态,未及时开展有效的调查和监督。2023年8月31日,海通证券、中航证券出具《2023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称超卓航科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均不存在违规事项,未能真实、准确反映超卓航科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中航证券在持续督导期内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条、第3.1.6条、第3.2.1条、第3.2.2条、第3.2.6条、第3.2.12条等有关规定。朱济赛、陈邦羽、郭卫明、孙捷作为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条、第3.1.6条、第3.2.1条、第3.2.2条、第3.2.6条、第3.2.1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朱济赛、陈邦羽、郭卫明、孙捷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职责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11月17日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

  

  经查,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卓航科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年3月30日,超卓航科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超卓),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6000万元存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南京城北支行),其中5995万元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被作为相关票据的保证金,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

  

  2023年8月16日,超卓航科在《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将实际存放于招行南京城北支行的6000万元募集资金,披露为购买了浙商银行5995万元的结构性存款,未真实反映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

  

  2023年10月7日,5995万元票据保证金被划出上海超卓账户,用于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上述事项可能导致公司发生重大损失,直至2023年11月4日,公司才发布《关于部分银行存款被划转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披露上述情况,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超卓航科上述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李光平作为公司董事长兼财务总监、李羿含作为公司总经理、王诗文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募集资金安全,尽快采取措施挽回募集资金损失。同时,公司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未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暴露出公司内部控制薄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针对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及时开展全面排查,强化内部管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中国证监会已启动立案调查,后期调查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年11月17日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济赛、陈邦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济赛、陈邦羽:

  

  经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年8月,海通证券作为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卓航科)保荐机构之一,在开展募集资金核查时,发现超卓航科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账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真实、银行存款处于冻结状态,未及时开展有效的调查和监督。2023年8月31日,公司出具《2023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称超卓航科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均不存在违规事项,未能真实、准确反映超卓航科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海通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朱济赛、陈邦羽作为负责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济赛、陈邦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述行为暴露出公司持续督导存在漏洞,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针对超卓航科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及时开展全面督导,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年11月17日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郭卫明、孙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郭卫明、孙捷:

  

  经查,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年8月,中航证券作为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卓航科)保荐机构之一,在开展募集资金核查时,发现超卓航科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账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真实、银行存款处于冻结状态,未及时开展有效的调查和监督。2023年8月31日,公司出具《2023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称超卓航科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均不存在违规事项,未能真实、准确反映超卓航科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中航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郭卫明、孙捷作为负责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郭卫明、孙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述行为暴露出公司持续督导存在漏洞,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针对超卓航科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及时开展全面督导,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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