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1日讯 近日,福建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9号)。经查,福建证监局发现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002229.SZ)存在如下问题:
一、对外投资事项列报错误
2021年11月鸿博股份披露拟出资1.5亿元参与设立河南濮郡金勤产业投资基金一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河南濮郡基金),公司持股29.88%,河南濮郡基金合伙协议约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合伙企业唯一投资决策机构,投委会由5名委员组成,公司推荐1名,根据公司持股比例及合伙协议约定,公司对河南濮郡基金有重大影响,2022年公司对河南濮郡基金出资8,600万元,公司2022年年报将应列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该投资项目错误列报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导致虚增交易性金融资产8,600万,虚减长期股权投资8,487.0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1.69万元。公司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将业务相关违约金错误计入营业收入
2021年9月至12月,鸿博股份子公司鸿博昊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科技)与客户签订了一批图书印刷合同,其后因客户原因,部分印刷合同未能实施,按照原合同约定客户需支付违约金,2022年5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违约金金额110.88万元。昊天科技错误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该违约金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导致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98.13万元。公司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的规定,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错误适用总额法确认印刷业务收入
2022年,鸿博股份子公司昊天科技与客户签订了一批图书印刷合同,其中部分印刷合同由客户指定纸张供应商,指定纸张采购价格,昊天科技代收代付纸张采购款,采购纸张专门用于该客户的图书印制。昊天科技未取得上述采购纸张的控制权,为纸张交易的代理人,昊天科技错误按照总额法确认上述图书印刷业务收入1,064.15万元,未扣减纸张采购金额882.97万元,导致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882.97万元,公司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鸿博股份时任董事长毛伟、总经理黎红雷、财务总监浦威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鸿博股份及毛伟、黎红雷、浦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鸿博股份及上述人员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决定书后30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鸿博股份成立于1999年6月,总部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金山开发区。公司以安全印务为主营业务,于2008年5月在深圳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
鸿博股份年报显示,鸿博股份控股股东为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毛伟。公司前十名股东中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毛伟控制的关联企业。
毛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现任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法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开封市方迪汽车商贸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监事,开封市新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禄捷电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黎红雷,男,中国国籍,1970年9月15日出生,毕业于江南大学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大专学历,现任鸿博股份总经理。
浦威,1977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现任鸿博股份财务总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毛伟、黎红雷、浦威:
经查,我局发现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或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对外投资事项列报错误
2021年11月鸿博股份披露拟出资1.5亿元参与设立河南濮郡金勤产业投资基金一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河南濮郡基金),公司持股29.88%,河南濮郡基金合伙协议约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合伙企业唯一投资决策机构,投委会由5名委员组成,公司推荐1名,根据公司持股比例及合伙协议约定,公司对河南濮郡基金有重大影响,2022年公司对河南濮郡基金出资8,600万元,公司2022年年报将应列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该投资项目错误列报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导致虚增交易性金融资产8,600万,虚减长期股权投资8,487.0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1.69万元。公司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将业务相关违约金错误计入营业收入
2021年9月至12月,鸿博股份子公司鸿博昊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科技)与客户签订了一批图书印刷合同,其后因客户原因,部分印刷合同未能实施,按照原合同约定客户需支付违约金,2022年5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违约金金额110.88万元。昊天科技错误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该违约金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导致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98.13万元。公司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的规定,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错误适用总额法确认印刷业务收入
2022年,鸿博股份子公司昊天科技与客户签订了一批图书印刷合同,其中部分印刷合同由客户指定纸张供应商,指定纸张采购价格,昊天科技代收代付纸张采购款,采购纸张专门用于该客户的图书印制。昊天科技未取得上述采购纸张的控制权,为纸张交易的代理人,昊天科技错误按照总额法确认上述图书印刷业务收入1,064.15万元,未扣减纸张采购金额882.97万元,导致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882.97万元,公司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鸿博股份时任董事长毛伟、总经理黎红雷、财务总监浦威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鸿博股份及毛伟、黎红雷、浦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鸿博股份及上述人员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