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11月21日讯 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石河子北四路证券营业部及李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该营业部存在向不具备基金从业**员工下达基金及公募基金投顾产品销售任务的情形,并将无基金从业**人员的基金销售关系及后续销售业绩提成下挂至其他营销人员名下。
新疆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33号,经证监会令**66号修正)第三条、第十条**款的规定。
李浩作为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石河子北四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及李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申万宏源(000166.SZ)2023年半年度报告显示,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为申万宏源全资子公司,间接持有权益比例100%。于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印发《关于核准设立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及其2家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5号),核准公司以吸收合并宏源证券后的**证券类资产及负债出资设立全资证券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核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设立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机关处理。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石河子北四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石河子北四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向不具备基金从业**员工下达基金及公募基金投顾产品销售任务的情形,并将无基金从业**人员的基金销售关系及后续销售业绩提成下挂至其他营销人员名下。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33号,经证监会令**66号修正)第三条、第十条**款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加强合规管理,强化内部控制,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切实防范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3年11月15日
关于对李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浩:
经查,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石河子北四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向不具备基金从业**员工下达基金及公募基金投顾产品销售任务的情形,并将无基金从业**人员的基金销售关系及后续销售业绩提成下挂至其他营销人员名下。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33号,经证监会令**66号修正)第三条、第十条**款的规定。你作为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石河子北四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