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1日讯 昨日,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夏永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夏永辉担任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浙江自然,605080.SH)董事长期间,儿子夏昕烨于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6月15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3,800股,成交金额178,625元,累计卖出2,500股,成交金额122,053元。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夏永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自然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扬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夏永辉、陈甜敏夫妇。天台瑞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夏永辉的控股企业。上海雨帆投资有限公司由夏永辉之姐夏肖君持股100%且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海九麟投资有限公司由夏永辉之妹、公司董事会秘书董毅敏之配偶夏雨君持股100%且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述企业具有一致行动人关系。
浙江自然于2021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数量2,528.09万股,发行价格为31.16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郑睿、刘俊清。
浙江自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78,775.2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2,449.64万元。浙江自然于2021年4月20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该公司拟募集资金72,449.64万元,分别用于改性TPU面料及户外用品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户外用品自动化生产基地改造项目、户外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越南户外用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浙江自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为6,325.64万元,其中,承销保荐费4,775.96万元。
浙江自然于2023年6月8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显示,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1,123,6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247,192.00元,转增40,449,44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41,573,040股。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夏永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夏永辉:
你担任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期间,儿子夏昕烨于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6月15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3,800股,成交金额178,625元,累计卖出2,500股,成交金额122,053元。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