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9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金罚决字〔2023〕50号)显示,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存在三宗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代理关联方债券交易业务不符合商业原则;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绩效考评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共计2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情节较为严重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