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时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夏某龙利用未 *** 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夏某龙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30.78万元,并处以530.78万元的罚款。
据悉,夏某龙为“80后”基金经理,2012年3月至2023年3月任职于华夏基金,先后担任投资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务,系华夏基金的基金从业人员。
而经查明,夏某龙因职务便利获取了相关基金的未 *** 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红利基金)和华夏周期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周期驱动基金)均实行分盘管理,即由基金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等投资人员组成投资小组,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小组的主协调人,投资小组成员独立运作所负责的分盘,开展日常交易决策、指令下达、投资风险控制等工作。
而在相关期间内,夏某龙作为投资小组成员负责华夏红利基金第6分盘(以下简称华夏红利6组)和华夏周期驱动基金第1分盘(以下简称华夏周期驱动1组)的运作。因此,夏某龙知悉相关未 *** 息。
具体而言,2019年12月29日,夏某龙被聘为华夏红利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作为投资小组成员,负责独立运作华夏红利6组。
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1月17日,夏某龙独立运作华夏红利6组,具体开展华夏红利6组的日常投资决策、指令下达、投资风险控制等工作,知悉华夏红利6组的交易动向、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等未 *** 息。
此外,2021年10月11日,夏某龙被聘为华夏周期驱动基金的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小组成员,负责独立运作华夏周期驱动1组。2021年10月12日至2023年3月3日,夏某龙独立运作华夏周期驱动1组,具体开展华夏周期驱动1组的日常投资决策、指令下达、投资风险控制等工作,知悉华夏周期驱动1组的交易动向、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等未 *** 息。
正由于知悉相关基金的未 *** 息,夏某龙有了“可操作”的空间。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6月,“张某”开立证券账户,2015年4月该账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张某”账户开立日至2023年3月期间,账户密码、登记手机号码、三方存管银行卡等均由夏某龙控制并实际使用,银行卡内的资金为夏某龙所有并实际使用,证券账户内的交易及银证转账由夏某龙实际操作。
2020年1月3日至2022年9月9日期间,夏某龙操作“张某”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华夏红利基金、华夏周期驱动基金账户,与华夏红利6组、华夏周期驱动1组趋同买入股票73支,趋同买入金额8831.70万元,交易获利530.78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河北证监局表示,夏某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利用未 *** 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龙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30.78万元,并处以530.78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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