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7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关于对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季报问询函(二)(创业板三季报问询函〔2023〕第4号)。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左江”,300799.SZ)10月25日披露2023年三季度报告。今年第三季度,*ST左江实现营业收入1071.13万元,同比下滑7.8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37.5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611.77万元。
今年前三季度,*ST左江实现营业收入3372.21万元,同比下滑9.5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732.73万元,同比下滑28.2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747.66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69亿元,同比下滑9.12%。
11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季报问询函(创业板三季报问询函〔2023第2号)。*ST左江11月9日及14日发布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三季报问询函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出,*ST左江于2023年1月确认合同内容为“DPU芯片”的收入,金额为1,261万元。根据*ST左江报备的合同,本次交易的对手方为北京昊天旭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天旭辉”),交易内容为400片“NE6000”系列DPU芯片,本次交易合同于2022年12月27日签署,于2023年1月3日即完成交付。请*ST左江:
(1)说明前述销售的交易背景、昊天旭辉购买相关产品的使用用途、销售单价的制定依据、合同签署5日内即完成交付的合理性,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2)说明昊天旭辉是否为产品终端用户,若否,说明终端客户情况、使用用途,并核实你公司、*ST左江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终端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说明*ST左江2023年前三季度DPU芯片销售收入实现情况,主要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及使用用途等情况,以及是否与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关联关系。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季报问询函(二)
创业板三季报问询函〔2023〕第4号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日常监管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请你公司予以进一步核实并说明:
1.你公司于2023年1月确认合同内容为“DPU芯片”的收入,金额为1,261万元。根据你公司报备的合同,本次交易的对手方为北京昊天旭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天旭辉”),交易内容为400片“NE6000”系列DPU芯片,本次交易合同于2022年12月27日签署,于2023年1月3日即完成交付。请你公司:
(1)说明前述销售的交易背景、昊天旭辉购买相关产品的使用用途、销售单价的制定依据、合同签署5日内即完成交付的合理性,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2)说明昊天旭辉是否为产品终端用户,若否,说明终端客户情况、使用用途,并核实你公司、你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终端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说明你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DPU芯片销售收入实现情况,主要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及使用用途等情况,以及是否与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关联关系。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023年6月,你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要合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左江(韶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江韶关”)与韶关旭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辉科技”)、(庆阳市众源时空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时空”)签订《三方采购合作协议》,众源时空通过旭辉科技采购左江韶关网络适配设备,合同总金额约5,100万元,合同履行期限为四个月。《三方采购合作协议》显示,众源时空拟通过旭辉科技向左江韶关采购20,000套网络适配设备,但未明确约定具体型号、金额和单价以及交付货物期限等相关细节,需旭辉科技与众源时空、旭辉科技与左江韶关分别签订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确定。你公司向我部报备了旭辉科技与左江韶关签订的采购合同,明确旭辉科技以5,100万元向左江韶关采购数量20,000套2*25G网卡;但你公司迄今未能向我部报备旭辉科技与众源时空签订的销售合同。此外,你公司公告显示,“本次销售的网络适配设备为基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自主研发的可编程网络数据处理芯片开发的高性能服务器网卡”。根据你公司报备的合同计算,本次网卡销售单价为单价2,550元,而你公司2023年1月份DPU芯片销售单价为31,525元。请你公司:
(1)核实左江韶关与韶关旭辉签署的采购合同的签订背景,采购合同中约定的20,000套2*25G网卡的需求是否来自众源时空,如是,请报备佐证证据;如否,请说明该采购合同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2)说明截至目前该合同的进展情况、交付情况、收入确认情况,如仍未交付、确认收入,请详细说明原因。
(3)明确前述销售网卡搭载芯片是否为公司DPU芯片,与你公司1月份DPU芯片销售单价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若否,你公司披露“本次销售的网络适配设备为基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自主研发的可编程网络数据处理芯片”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我部在互动易关注到,近期雪球APP上有投资者表示你公司近期召开电话会议,并称“庆阳5100万订单将计入年报;公司主业将恢复,2亿存货预计于11月交付并确认收入;芯片业务在手订单2.3亿,11月前交付2亿并预计年内确认收入;保理合同已签,非标问题将解决。”请你公司说明公司是否召开电话会议并表述前述内容,同时核实前述表述是否属实,如是,是否存在其他渠道披露重大信息的情形;如否,请予以澄清。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11月23日前将本函及前期我部对你公司发送的《关于对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季报问询函(创业板三季报问询函[2023第2号])》的有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