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人寿廊坊中支被罚 未经批准撤销分支机构等

  

  **经济网北京11月17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廊金罚决字〔2023〕3号)显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支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廊坊中支”)未经批准撤销分支机构;编制提供虚假报告。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廊坊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百六十二条、**百七十条、**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民生人寿廊坊中支罚款合计15万元;对张旭(时任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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