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国际信托8宗违规被罚295万 风险项目填报不准确等

  

  **经济网北京11月17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今日公布的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金罚决字〔2023〕20号显示,兴业**信托有限公司存在八项违法违规事实:一、风险项目填报不准确;二、固有资产分类不准确;三、使用信托计划资金置换“四证不全”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四、违规发放土地储备信托**;五、违规刚性兑付;六、信托产品投资者人数不符合规定;七、并购**贷前调查不尽职;八、信息披露不到位。 

  

  邵永炜为时任兴业**信托有限公司业务审批**副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福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兴业**信托有限公司合计处以295万元罚款,对邵永炜给予警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审查任命董事、**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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