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5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汇检罚〔2023〕3号)显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办理结汇业务;违规办理售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照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对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合计277535.21元人民币,并合计处820000元人民币罚款。经计算,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被罚没1097535.21元人民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