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5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重庆义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重庆义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义渡股权投资)管理的产品募集完毕后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且存在产品以管理私募基金名义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的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私募新规》)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新规》第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重庆义渡股权投资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一)因犯有**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重庆义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重庆义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管理的产品募集完毕后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且存在产品以管理私募基金名义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的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私募新规》)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新规》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现要求你公司董事长赵星、总经理姜峰于2023年11月30日前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大厦15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重庆证监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