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11月14日讯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静处〔2023〕062023000316号),狼爪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存在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4.811577万元,罚款40.354009万元。
2023年2月28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的移送单,辖区内狼爪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的狼爪牌羽绒服(款号:5221052-6536,产品合格证上标明产品**合格品),经抽样检验及复检,抽取样本羽绒成分测定(鹅毛绒含量)不符合GB/T14272-2021标准要求,被判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狼爪牌羽绒服行为。经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3月1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2年10月21日,黑龙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监督抽查了由当事人经销商上海瞰亿**贸易有限公司在黑龙江远大群力购物**有限公司经销的狼爪牌羽绒服(款号:5221052-6536,生产企业:*******服饰有限公司,产品**:合格品,执行标准:GB/T14272-2021,安全类别:C类),经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羽绒成分测定(鹅毛绒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4272-2021《羽绒服装》的标准值,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报告编号为TTTS-CC22035-39),不合格情况具体如下:检测项目羽绒成分测定:鹅毛绒含量标准值(推荐性)≥85.0%,实测结果为83.1%,单项判定不符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1月25日,狼爪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复检,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纺织品检验检测院检测,鹅毛绒含量项目仍不符合GB/T14272-2021《羽绒服装》(鹅绒含量:75.4%,鹅毛含量:78.3%(检测报告编号:FW202202343)。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5日订制了870件款号5221052-6536的狼爪牌羽绒服用于销售,吊牌标价为人民币2699元/件。
当事人于2022年8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将上述870件羽绒服中29件用于直营平台销售,直营销售总金额39956.71元(含税),另将该批羽绒服中的835件销售给**12家销售商进行分销,销售总金额750929.47元(含税)。当事人经销的涉案产品(款号为5221052-6536的狼爪牌羽绒服),税率13%,共售出864件,剩余6件。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利润为348115.77元,未销售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6194元,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807080.18元。
当事人经销款号5221052-6536的狼爪牌羽绒服标称**为合格品,经检验判定不符合合格证上标称的行业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狼爪牌羽绒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本次产品不合格项为1项,即鹅毛绒含量不符合GB/T14272-2021《羽绒服装》的标准值,不属于产品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产品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为确保涉案批次产品再无**流入市场的可能性,**时间对涉案产品进行下架、封存,并通知经销商下架相关批次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款第(一)项、《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裁量因素综合考量,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不合格狼爪牌羽绒服,并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合格产品狼爪牌羽绒服陆件(款号5221052-6536);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肆万捌仟壹佰壹拾伍元柒角柒分;
三、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叁仟伍佰肆拾元零玖分。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柒拾伍万壹仟陆佰伍拾伍元捌角陆分(751655.86元)。
天眼查APP显示,狼爪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系外国法人独资企业。股东信息显示,公司由JACK WOLFSKIN AUSR?STUNG F?R DRAUSSEN GMBH &CO·KG**全资控股。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静处〔2023〕062023000316号
当事人名称:狼爪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主体**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21709870W
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77弄55号1107室
法定代表人:JOSEPHBURKEFLANNERY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外国(地区)护照:********
经营范围:服装鞋帽、户外设备及用品、体育用品、皮革制品、箱包、钟表、太阳眼镜、香水、毛巾、浴巾、床上用品、上述商品的面辅料和护理用品的销售、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网上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2月28日,本局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的移送单,辖区内狼爪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的狼爪牌羽绒服(款号:5221052-6536,产品合格证上标明产品**合格品),经抽样检验及复检,抽取样本羽绒成分测定(鹅毛绒含量)不符合GB/T14272-2021标准要求,被判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狼爪牌羽绒服行为。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3月1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2年10月21日,黑龙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监督抽查了由当事人经销商上海瞰亿**贸易有限公司在黑龙江远大群力购物**有限公司经销的狼爪牌羽绒服(款号:5221052-6536,生产企业:*******服饰有限公司,产品**:合格品,执行标准:GB/T14272-2021,安全类别:C类),经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羽绒成分测定(鹅毛绒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4272-2021《羽绒服装》的标准值,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报告编号为TTTS-CC22035-39),不合格情况具体如下:检测项目羽绒成分测定:鹅毛绒含量标准值(推荐性)≥85.0%,实测结果为83.1%,单项判定不符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1月25日,狼爪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复检,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纺织品检验检测院检测,鹅毛绒含量项目仍不符合GB/T14272-2021《羽绒服装》(鹅绒含量:75.4%,鹅毛含量:78.3%(检测报告编号:FW202202343)。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5日以单价(不含税平均价)人民币***元的价格,从*******服饰有限公司订制了870件款号5221052-6536的狼爪牌羽绒服用于销售,含税采购金额共计人民币*****元,吊牌标价为人民币2699元/件。2022年8月15日*******服饰有限公司将生产的870件款号5221052-6536的狼爪牌羽绒服送入了当事人租用的*************仓库。
当事人于2022年8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将上述870件羽绒服中29件用于直营平台销售,直营销售总金额39956.71元(含税),另将该批羽绒服中的835件销售给**12家销售商进行分销,销售总金额750929.47元(含税)。
当事人经销的涉案产品(款号为5221052-6536的狼爪牌羽绒服)每件进货单价为***元,税率13%,共售出864件,剩余6件。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利润为348115.77元,未销售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6194元,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807080.18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单》(编号:WZJC23102)、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TTTS-CC22035-39)、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纺织品检验检测院的检测报告(编号:FW20220234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人的委托书、身份证明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对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涉案狼爪牌羽绒服的采购单、装箱单及进货、销售、存货情况统计表、物流记录、部分销售小票;当事人的电子缴税凭证;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等。
2023年9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及陈述、申辩,本局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当事人经销款号5221052-6536的狼爪牌羽绒服标称**为合格品,经检验判定不符合合格证上标称的行业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狼爪牌羽绒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本次产品不合格项为1项,即鹅毛绒含量不符合GB/T14272-2021《羽绒服装》的标准值,不属于产品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产品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为确保涉案批次产品再无**流入市场的可能性,**时间对涉案产品进行下架、封存,并通知经销商下架相关批次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根据裁量因素综合考量,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不合格狼爪牌羽绒服,并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合格产品狼爪牌羽绒服陆件(款号5221052-6536);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肆万捌仟壹佰壹拾伍元柒角柒分;
三、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叁仟伍佰肆拾元零玖分。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柒拾伍万壹仟陆佰伍拾伍元捌角陆分。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沪市监静缴〔2023〕062023000316号《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2:没收物品统一收据No1300088475。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