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常州两家支行被罚 一家涉虚增存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4日讯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常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常金罚决字〔2023〕17号、18号)显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湟里支行个人贷款业务“三查”不尽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常州监管分局对其罚款35万元。 

  

  祝科成(时任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湟里支行行长)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湟里支行个人贷款业务“三查”不尽职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常州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同日公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常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常金罚决字〔2023〕19号、20号)显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不到位;贷款资金回流做保证金,虚增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常州监管分局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112.19万元。 

  

  刘波(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行副行长)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不到位,贷款资金回流做保证金、虚增存款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九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常州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官网显示,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2009年12月31日,是经国务院同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首家地市级股 业银行,总部设在江苏常州。先后荣获全国金融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全国金融系统企业文化建设 中国地方金融十佳农村商业银行、江苏省文明单位等多个奖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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