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险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被罚

  

  **经济网北京11月3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七台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七金监罚决字〔2023〕1号、2号)显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支公司存在虚列费用的违法违规事实。**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七台河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百七十条,对其罚款11万元。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孙永洋为上述违法违规事实的责任人。**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七台河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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