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咚买菜子公司上海浦东被罚 发布诱导饮酒广告

  

  **经济网北京11月3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2365号)显示,上海柿柿顺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4万元,责令停止发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3日。

  

  

     

  

  经查,当事人上海柿柿顺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15日,主要在“叮咚买菜”平台上从事日用百货、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

  

  2023年4月9日起,当事人在“叮咚买菜”线上平台销售叮咚定制白桃清酒(清型米酒520ml)产品时,在该产品广告详情页发布“一杯又一杯好喝到停不下”等诱导饮酒的广告内容。在销售叮咚定制气泡果酒(荔枝 柚子 鸭屎香500ml)产品时,在该产品广告详情页发布“停不下来的吨吨吨”等诱导饮酒的广告内容。当事人自述发布前述两则广告内容无意诱导饮酒,目的为了突出产品口感佳,味道好的特点以此提高产品销量。当事人为发布上述两则广告共支付了300元的广告设计制作费用。

  

  同日,当事人在“叮咚买菜”线上平台销售当妮护衣留香珠(草木清香200g)产品时,在该产品广告页面详情页发布“根源净味”、“洗涤后放置72小时仍留有香味”、“衣服流汗也能香”、“火锅聚会异味**不沾身”等广告内容,经核查,该产品的核心成分为水溶性香味载体、香精及**香氛因子,无证据证明这些成分能达到前述宣传效果。该广告当事人支付了150元广告设计制作费。

  

  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诱导饮酒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项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影响;2.罚款400元。

  

  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描述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款**项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上海柿柿顺物流有限公司为上海壹佰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壹佰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Dingdong Fresh (Hong Kong) Limited全资子公司。

  

  官网显示,叮咚买菜隶属于上海壹佰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立于2017年5月;2021年6月,叮咚买菜正式登陆纽交所(NYSE),股票代码为“DDL”。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2365号

  

  当事人:上海柿柿顺物流有限公司

  

  主体**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AUWX4P

  

  住所(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仁安路39号、繁昌路56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赵军

  

  经查,当事人上海柿柿顺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15日,主要在“叮咚买菜”平台上从事日用百货、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

  

  2023年4月9日起,当事人在“叮咚买菜”线上平台销售叮咚定制白桃清酒(清型米酒520ml)产品时,在该产品广告详情页发布“一杯又一杯好喝到停不下”等诱导饮酒的广告内容。在销售叮咚定制气泡果酒(荔枝 柚子 鸭屎香500ml)产品时,在该产品广告详情页发布“停不下来的吨吨吨”等诱导饮酒的广告内容。当事人自述发布前述两则广告内容无意诱导饮酒,目的为了突出产品口感佳,味道好的特点以此提高产品销量。当事人为发布上述两则广告共支付了300元的广告设计制作费用。

  

  同日,当事人在“叮咚买菜”线上平台销售当妮护衣留香珠(草木清香200g)产品时,在该产品广告页面详情页发布“根源净味”、“洗涤后放置72小时仍留有香味”、“衣服流汗也能香”、“火锅聚会异味**不沾身”等广告内容,经我局核查,该产品的核心成分为水溶性香味载体、香精及**香氛因子,无证据证明这些成分能达到前述宣传效果。该广告当事人支付了150元广告设计制作费。

  

  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证据页等材料证明。

  

  本局于2023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23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发布诱导饮酒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项“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影响;

  

  2.罚款400元。

  

  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描述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款**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万零肆佰(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款**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当事人官方网站发布公开更正声明,持续时间为30日,版面面积不小于涉案违法广告版面面积。留存刊发播放公开更正声明的书面或者视频资料,并提交给本局,证明在相应范围内**影响的处罚已履行完毕。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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