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惠众股权投资基金收警示函 挪用基金财产等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网站披露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4号显示,云南惠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惠众股权投资基金)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二、存在挪用基金财产以及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担保、明股实债和投向保理资产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三、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以及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云南惠众股权投资基金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云南惠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云南惠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存在挪用基金财产以及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担保、明股实债和投向保理资产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以及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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