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31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烟汇罚〔2023〕3号)显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对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9625.94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10000元人民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