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吉林被罚 未建立完整的保险代理人培训档案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31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网站昨日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金罚决字〔2023〕1号-3号)显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吉林分公司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许可证更换未按规定公告;二、未建立完整的保险代理人培训档案。安健(时任人保健康吉林分公司培训岗)对人保健康吉林分公司未建立完整的保险代理人培训档案事项负有责任。谭帅(时任人保健康吉林分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经理)对人保健康吉林分公司未建立完整的保险代理人培训档案事项负有责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七)项;《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对人保健康吉林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万元,对安健警告并罚款5000元,对谭帅警告并罚款5000元。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新领、换领许可证,银行保险机构应于30日内进行公告。银行保险机构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告: 

  

  (一)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告; 

  

  (二)在银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上公告; 

  

  (三)其他有效便捷的公告方式。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事由、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机构编码、联系电话。公告的知晓范围应至少与机构开展业务经营的地域范围相匹配。银行保险机构应保留相关公告材料备查。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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