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10月30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金罚决字〔2023〕19号)显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时任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总经理罗国祥系前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
福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百七十条第(一)项、**百七十一条,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罚款11万元;对罗国祥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