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10月30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披露的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金罚决字〔2023〕16号)显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的**管理人员。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百六十七条、**百七十一条,对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罚款5万元;对黄德平(泰康养老保险福建分公司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
保险公司**管理人员的范围由**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