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1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发布《关于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限制业务活动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证监会发现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内控监督缺失,整体内控建设和规范性水平较低。存在内控组织架构不健全、内控部门履职不到位、未按规定建设使用工作底稿电子化系统、未严格落实收入递延支付机制、“三道防线”关键节点把关失效等问题,在润科生物、乐的美、真美股份、佳奇科技、华南装饰等项目中,尽职调查明显不充分,但质控、内核未予以充分关注。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近三年未开展投行条线廉洁从业合规检查,部分岗位人员出现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证监会决定对万和证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万和证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同时,万和证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二、在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间,暂停万和证券保荐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
同日发布的《关于对杨祺、高名柱、陈慎思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证监会发现万和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控部门履职不到位,内控监督有效性不足,未按规定建成并充分使用投行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薪酬考核不合理且存在预发业绩激励等过度激励行为,撤否项目尽调问题突出,质控、内核亦未予充分关注,“三道防线”关键节点把关失效问题严重,同时公司近三年未开展投行条线廉洁从业合规检查,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存在不足。
杨祺作为总经理及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时任质控部门负责人、高名柱作为内核部门负责人、陈慎思作为投行二部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证监会决定对杨祺、高名柱、陈慎思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限制业务活动监管措施的决定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内控监督缺失,整体内控建设和规范性水平较低。存在内控组织架构不健全、内控部门履职不到位、未按规定建设使用工作底稿电子化系统、未严格落实收入递延支付机制、“三道防线”关键节点把关失效等问题,在润科生物、乐的美、真美股份、佳奇科技、华南装饰等项目中,尽职调查明显不充分,但质控、内核未予以充分关注。
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近三年未开展投行条线廉洁从业合规检查,部分岗位人员出现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保荐办法》第六十六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同时,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二、在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间,暂停你公司保荐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0月16日
关于对杨祺、高名柱、陈慎思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杨祺、高名柱、陈慎思:
经查,我会发现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控部门履职不到位,内控监督有效性不足,未按规定建成并充分使用投行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薪酬考核不合理且存在预发业绩激励等过度激励行为,撤否项目尽调问题突出,质控、内核亦未予充分关注,“三道防线”关键节点把关失效问题严重,同时公司近三年未开展投行条线廉洁从业合规检查,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存在不足。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四条、第六条规定。
杨祺作为总经理及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时任质控部门负责人、高名柱作为内核部门负责人、陈慎思作为投行二部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3年10月10日15时0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