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IPO企业福华化学被指“抢钱”!深交所回应:企业9月中止上市、相关问题7月均有问询

  财联社10月19日讯(记者高艳云)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实控人先突击巨额分红26亿,拟60亿IPO募资中,再以27亿还债,福华化学的IPO之旅引发市场全面关注。虽然这家企业在今年9月已处于“中止审核”状态,但仍不能阻挡市场的高度关注。

  不仅仅是提交上市申请前的巨额分红,招股书显示,拟IPO企业福华化学于上市前的2021年和2022年已大额分红合计33亿元,公司实控人张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公司股份89.12%。据此计算,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总计获得分红29.41亿元。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福华化学在上市申请中提出,拟IPO募资60亿元,其中27.51亿元将用于补充流动性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IPO募资占比达45.85%。

  前有大额分红,后又有IPO募资还贷,拟IPO企业福华化学这波操作直直戳痛市场。

  就此问题,深交所给出了明确回应。回复中提到三个核心事项:

  一是福华化学于今年6月申报在深交所主板发行上市,深交所已于7月发出第一轮审核问询函。

  二是审核问询函中包括几项重要内容:包括大额分红的合理性、控股股东将分红所得用于归还所欠公司款项、拟将相当比例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等事项,要求发行人予以充分说明,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慎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是目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尚未回复深交所审核问询。因更新财务报告,公司发行上市申请自9月开始处于“中止审核”状态。后续,深交所将对公司发行上市申请进行严格审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大额分红与IPO募资半数还债互斥

  近日,福华化学的拟IPO申请事项引发市场高度关注,焦点在于上市前巨额分红,却不是拿分红的钱来还债,反而是意欲以拟IPO所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9月27日,深交所网站显示,由国泰君安担任保荐代表人的福华化学的IPO申请审核进程已中止。中止原因为,因发行人及保荐人更新财务资料,主动申请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  
  公开资料显示,2020年至2022年,福华化学营收分别为42.98亿元、87.12亿元和95.29亿元,归母净利分别为0.52亿元、15.85亿元和27.66亿元。

  2021年和2022年,福华化学大笔分红,分别分红7亿元、26亿元,两次合分红计33亿元,该金额占据两年净利润的75.81%。

  福华化学对此解释称,公司此举是为解决与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问题。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福华化学实控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因满足自身经营及临时资金周转需求与福华化学产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行为。

  福华化学招股书显示,公司实控人张华合计控制公司62.59%股份的表决权,张华妻子、女儿LEIWANG(王蕾)、张浔萦、张金竹分别控制24.31%、1.11%、1.11%,上述4人合计控制公司股份89.12%。据此计算,张华及其一致行动人获得分红29.41亿元。

  招股说明书还显示,福华化学拟IPO募资60亿元,其中27.51亿元将用于补充流动性资金及其偿还银行贷款。该笔资金在IPO募资中占比达45.85%。

  福华化学招股说明书显示,2022年,福华化学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为76.20%,较可比公司兴发集团资产负债率48.73%高出近30个百分点。

  深交所将继续坚守职责,压实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责任

  今年7月27日,深交所公开的审核流程显示,深交所已向福华化学发出第1轮审核问询函。

  从深交所的答记者问来看,相关审核流程中对市场的核心关注点早有关注。

  在答记者问中还提到,全面实施注册制后,深交所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坚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把上市企业入口质量关。近年来,创业板和主板申报企业经审核问询、现场督导、上市委审议等各环节审核把关。

  深交所将继续坚守职责,压实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责任,充分运用审核问询、多要素校验、现场督导等方式,依法、审慎、透明地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严把审核质量关。

  “引发主流媒体长时间或者大量负面报道”判定为违规严重

  上述福华化学IPO事项被主流媒体长时间报道,相关负面报道也多有出现,保荐机构应予以重视,交易所此前也有相关规定出台。

  9月28日,为持续提升监管透明度,维护证券发行承销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沪深交易所同步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指引,并从即日起施行。

  12条情形被判定违规情节严重或较为严重,其中之一即是“引发主流媒体长时间或者大量负面报道”。

  近期,上交所向券商发布最新一期《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上交所明确指出,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还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发行人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针对IPO企业的重大舆情,保荐机构应当建立舆情管理工作机制,在发行上市期间发生重大舆情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提交专项核查意见,除首次申报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发行人历史舆情进行专项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外,还应当在提交注册文件时,同步更新提交舆情专项核查报告。

  上交所提到,在发行上市申请受理后,保荐机构应当对项目涉及的重大事项保持关注并履行好尽职调查职责,其中情形之一是,“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等,以及投诉举报涉及的具体事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及生产经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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