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4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金罚决字〔2023〕14号)显示,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营业场所,时任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白冰为相关责任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罚款5万元;对白冰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