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10月14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金罚决字〔2023〕14号)显示,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营业场所,时任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白冰为相关责任人。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百六十二条、**百七十一条,对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罚款5万元;对白冰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