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业保险济南中支被罚 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等

  

  **经济网北京10月12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鲁金罚决字〔2023〕27号、28号)显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支公司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条款。山东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百三十五条、**百七十条,对该支公司罚款23万元。 

  

  张华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支公司商险部经理,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支公司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负有责任。山东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百七十一条对张华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 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 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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