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人寿2宗违规被罚 健康险事业部未按规定标准运营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7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金罚决字〔2023〕19号)显示,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险事业部未按规定标准运营;报送监管的报表不准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十五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2万元。  

  

  相关法规: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九条:除健康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应当成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健康保险事业部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 

  

  (二)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 

  

  (四)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与信息披露制度; 

  

  (五)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六)配备具有健康保险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和医学教育背景的管理人员;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合规报告等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各类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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