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人寿2宗违规被罚 健康险事业部未按规定标准运营

  

  **经济网北京10月7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金罚决字〔2023〕19号)显示,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险事业部未按规定标准运营;报送监管的报表不准确。**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十五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2万元。  

  

  相关法规: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九条:除健康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应当成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健康保险事业部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 

  

  (二)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 

  

  (四)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与信息披露制度; 

  

  (五)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六)配备具有健康保险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和医学教育背景的管理人员; 

  

  (七)银**规定的其他条件。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由银**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合规报告等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机构向****提交的各类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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