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976春晖股份,华铁股份净利降7成无业绩预告 董事长石松山吃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5号)显示,经查,2019年4月26日,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股份”,000976.SZ)发布了2018年年报,披露2018年度华铁股份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6亿元,较2017年同期下降70.52%。但华铁股份未披露业绩预告,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华铁股份董事长石松山、总裁王承卫、财务总监张璇,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华铁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华铁股份及石松山、王承卫、张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华铁股份及石松山、王承卫、张璇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华铁股份的前身为广东开平涤纶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1992年9月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和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粤股审[1992]53号文批复,以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作为独家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0]38号文,本公司于2000年4月25日至2000年5月8日,采用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万股,发行后股本增至23397万股,公司股票已于2000年6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7年9月29日,公司名称由“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石松山2018年9月29日至2019年3月8日担任华铁股份董事长。王承卫自2016年3月9日起担任华铁股份总裁。张璇自2018年9月29日起担任华铁股份财务总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05号

关于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石松山、王承卫、张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石松山、王承卫、张璇:

经查,2019年4月26日,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股份)发布了2018年年报,披露2018年度华铁股份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562.50万元,较2017年同期下降70.52%。但华铁股份未披露业绩预告,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华铁股份及石松山、王承卫、张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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