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8月15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金罚决字〔2023〕4号)显示,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变更住所。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罚款100万元。
依据**银行2022年年度报告,**银行持有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股份比例为100%。
相关法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组织形式;
(七)合并或分立;
(八)**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股东**审核。变更或调整股权后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资质条件。
经**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