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2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40号显示,深圳市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瀚信资产)在南通瀚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募集与运作过程中,未实际参与项目尽调,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瀚信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南通瀚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募集与运作过程中,未实际参与项目尽调,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积极推动存量产品清算工作。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8月14日